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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军工联盟办事机构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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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0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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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机构是指在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领导下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并承担联盟日常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机构岗位(以下简称岗
智慧军工联盟办事机构岗位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机构是指在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领导下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并承担联盟日常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机构岗位(以下简称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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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0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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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机构是指在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领导下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并承担联盟日常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机构岗位(以下简称岗位)不包括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四条 岗位管理坚持“需求导向、分类设置、分级管理、精干配备”原则。
第五条 岗位分为管理、行政、技术、开发、工勤5个序列。
第二章 岗位类级
第六条 管理岗包括部长(管理一级)、副部长(管理二级)。部长全面负责部门工作,抓好部门内部管理与建设,带领部门履行职能;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行政岗由高到低为高级专务(行政一级)、专务(行政二级)、主办(行政三级)、助理员(行政四级)。行政岗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度、文件、材料起草,文电处理
(二)文书、档案管理;
(三)联盟重大会议组织协调,重要事项督办;
(四)人事、劳资、财务、资产管理;
(五)会员管理与服务、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管理。
(六)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理;
(七)承办联盟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技术岗由高到低为总师(技术一级)、(领域)高级主管(技术二级)、项目主管(技术三级)、技术员(技术四级)。技术岗职责范围包括:
(一)重大、关键技术的论证与研发;
(二)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三)技术情报的搜集、加工;
(四)知识产权布局规划和运用研究;
(五)科研项目组织申报;
(六)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
(七)承办联盟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开发岗由高到低为高级总监(开发一级)、(领域或区域)总监(开发二级)、业务主管(开发三级)、业务专员(开发四级)。开发岗职责范围包括:
(一)重大投资、合作的论证和组织实施;
(二)重大业务活动策划和推动;
(三)动员、整合会员相关资源用于联盟事业发展;
(四)创收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实施;
(五)承办联盟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工勤岗主要包括前台、司机、保洁等岗位,不分级,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岗位配备
第十一条 一级岗位职数为1名,二级岗位职数为2名。工勤岗、各序列三级和四级岗位职数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和调整。
第十二条 管理序列岗位不得超职数配备人员;行政、技术、开发序列一级、二级岗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超职数配备。
第十三条 各岗位配备人员应当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量才为用”原则。
第十四条 岗位配备可采取专职、兼职、挂职、实习等形式。
第十五条 岗位配备人员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决定,理事长办公会复核通过后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可由一个序列配备至其他序列的岗位,但不能同时在两个序列的岗位任职。
第十七条 新招聘职工在入职前应定岗定级,岗位、职级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文件中予以明确。新招聘职工配备至三级和四级岗的,需试用半年;配备至其他职级的(管理序列的岗位除外),不设置试用期。
第十八条 职工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部门负责人在岗位所属序列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 岗位晋级
第十九条 岗位晋级工作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组织,形成晋升方案,经理事长办公会复核通过后办理。
第二十条 管理序列岗位晋级需试用1年,试用期间综合考核合格正式晋级。
第二十一条 3年内2次绩效考核等次“优秀”或连续4年绩效考核等次“称职”的四级岗职工,自动晋级三级岗。3年内至少1次绩效考核等次“优秀”且未出现“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三级岗职工,有资格晋升二级岗。
第二十二条 3年内绩效考核等次出现“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能晋升。
第二十三条 跨级晋升必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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