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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管理办法

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管理办法

  • 分类:联盟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4-0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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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提高联盟决策效率,根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事长办公会议是指联盟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为履行职责而召开的议事会议。第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组织管理遵循“依法、民主、严肃、高效”原则。第四条 会议议题范围主要包括:(一)研究筹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研究拟提请理事会(或

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提高联盟决策效率,根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事长办公会议是指联盟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为履行职责而召开的议事会议。第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组织管理遵循“依法、民主、严肃、高效”原则。第四条 会议议题范围主要包括:(一)研究筹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研究拟提请理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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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提高联盟决策效率,根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事长办公会议是指联盟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为履行职责而召开的议事会议。

第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组织管理遵循“依法、民主、严肃、高效”原则。

第四条 会议议题范围主要包括:

(一) 研究筹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研究拟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和文件;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研究决定10万(含)至25万元(不含)单项支出;

(五) 研究拟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 复核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提出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晋升方案;

(七) 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会议资料、决策过程和结果均属工作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会议合规性和参会人员纪律。

第二章 会议召集

第七条 会议一般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以下简称“出席人员”)包括:

(一)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二) 监事会1名成员。

第十条 参会人员包括:

(一) 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 相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三)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范围:

(一) 理事会相关成员;

(二) 相关荣誉职务人员;

(三) 相关会员单位代表;

(四) 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应当在会前报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三条 出席人员、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担任,会议记录人员由召集人指定。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无关人员清出会场。

第十六条 未列入议题范围内的事项,须经主持人、出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进行研究。

第十七条 研究议题前,应当由主持人或相关人员对议题进行报告或说明,听取出席人员、参会人员意见。报告、说明、表达意见应当言简意赅、态度和气,发言顺序、时长听从会议主持人安排。

第十八条 对于意见不一致的议题,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有权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可就会议程序、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章 会后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要生效后,应以决定、通知等正式文件形式明确重要决议,部署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议纪要、通过的重要文件等应当及时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出席人员、参会人员、列席人员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隐瞒重要情况,误导会议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联盟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泄露会议资料、决策过程和结果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对泄密人予以警告;

(二)造成负面影响的,由泄密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泄密人法律责任。

(四)对于情节较为严重或2次以上警告不改的,取消泄密人一定时期参会资格,提请罢免其在联盟内职务,或责成相关机构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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