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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会议组织管理办法

理事会会议组织管理办法

  • 分类:联盟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3-26 17:2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为加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提高联盟决策效率,根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联盟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以下统称会议)。

理事会会议组织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为加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提高联盟决策效率,根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联盟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以下统称会议)。

  • 分类:联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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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2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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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提高联盟决策效率,根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盟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以下统称会议)。

第三条 会议组织管理遵循“依法、民主、严肃、高效”原则。

第四条 会议议事限于联盟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会议资料、决策过程和结果均属工作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会议合规性和参会人员纪律。

 

第二章 会议筹备

第七条 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召集人负责组织会议筹备工作。

第八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包括:

(一)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二)监事会至少1名成员。

第九条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人员包括:

(一)常务理事会成员。

(二)监事会至少1名成员。

第十条 会议召集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范围:

(一)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荣誉职务人员、相关会员单位代表;

(三)相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

(四)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联盟名义邀请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贵宾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应当在会前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应当在会前与出席会议人员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只能在其书面明确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委托书(原件或传真件、影印件)最迟于会议召开前2日提交,监事会委派监事审查其有效性。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担任,或由召集人在常务理事会成员范围内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前清点出席会议人数,并将无关人员清出会场。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时通报出席会议人数情况,确认符合联盟章程规定条件后,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由主持人或相关人员对议题进行报告或说明,并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参会人员发言应当言简意赅、态度和气,发言顺序、时长听从会议主持人安排。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荣誉职务人员不参与会议表决,但可发表意见,并就表决程序、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条 议题表决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法律法规、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记名投票采取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一条 投票表决过程一般包括:

(一)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表决办法(草案);

(二)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监票人名单;

(三)宣布计票人员名单;

(四)监票人员清点人数、检查票箱,加贴封条或落锁;

(五)计票人员领发选票,监票人员报告领发选票情况;

(六)主持人讲解选票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有表决资格人员填写选票,依次投票(监计票人员、主持人先投,其他人员再投);

(八)监计票人员清点、报告票数;

(九)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十)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大会应当研究并以举手表决形式通过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和监事长(或副监事长)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议纪要、表决票、通过的重要文件、照片等应当及时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1个自然年度内2次以上不到会的,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有权通报监事会,提请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干扰会议议程的人员,主持人警告1次无效后,应当将其驱离会场。情节严重的,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商监事长(或出席会议的监事),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联盟会员单位代表,提请会议表决取消该单位会员资格;

(二)对于联盟选举产生的任职人员和荣誉职务人员,提请相关会议表决罢免其职务;

(三)对于联盟相关机构任命或聘用人员,提请会议表决责成相关机构罢免其职务或解除与其聘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隐瞒重要情况,误导会议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联盟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泄露会议资料、决策过程和结果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对泄密人予以警告;

(二)造成负面影响的,由泄密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泄密人法律责任。

(四)对于情节较为严重或2次以上警告不改的,取消泄密人一定时期参会资格,提请罢免其在联盟内职务,或责成相关机构解除聘用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8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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