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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 分类:项目信息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4-03 11:1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工企业函〔2019〕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推荐2019年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级中小企
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概要描述】工企业函〔2019〕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推荐2019年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级中小企
- 分类:项目信息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4-0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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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函〔2019〕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推荐2019年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请于5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服务处),同时请以省为单位,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刻成光盘一并报送。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要超报,超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敬请理解。
联系电话:010-68205301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19年3月2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4388791/c669152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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