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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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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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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2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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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并结合联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条联盟各部门和员工凡涉及款项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务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并结合联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条联盟各部门和员工凡涉及款项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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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并结合联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条 联盟各部门和员工凡涉及款项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经济事项,需办理会计核算手续、实行财务管理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会计手续,接受财务监督。 

第三条 联盟财务审批制度的要求是:法人授权,事前审批,及时报账;财务审批工作实行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专人负责财务管理、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度。

第四条 财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财经、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度;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控制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及时反馈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三)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向理事会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 

(四)编制财务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联盟财务收支,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正确计算缴纳各项税款; 

(六)负责联盟资产的核算管理,做好资产保值增值;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后续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 

(八)完成联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条 联盟在运营过程中成本费用的形成、各项实物资产的收、发、转移、盘盈和毁损等的原始记录是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第六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据实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资料设置账簿,不准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对于需办理会计核算的事项,财务人员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票依税法有关规定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   

第八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九条 联盟必须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各类财产物资盘点,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各类资产的清查盘点,进行账物核对、账账核对;并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进行报批处理。

第十条 联盟运营活动过程必须健全各类物资消耗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并对各项定额进行考核分析,定期修改、补充。  

第十一条 联盟必须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牵制及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负责人移交由主管领导监交。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十四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的一般内容: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联盟运营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和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一种方法。

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收入及其管理 

(一)收入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1.会费: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2.捐赠:由各单位自愿捐赠或社会无偿捐赠。

3.政府资助:各级政府对联盟运作的资金资助。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依法开展智慧军工领域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技术研发、咨询培训、会议会展、承接委托国际交流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5.利息:账户资金利息收入。

6.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账户利息及其他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收入等。

(二)联盟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在年度内予以确认。

(三)联盟收入的货币资金,均需及时、全部缴存制定银行账户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现金、收据、发票等结算凭证,由联盟统一管理。

(五)发票的开具,应按国家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内容填写齐全,不准开具空白发票;开具发票应与报告主送名称、付款客户名称相统一;未实际收款或未经领导同意及无人担保的情况下不准开具发票。 

(六)特殊情况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已开出的发票,应及时结算,一时不能结算的发票,经办人要妥善保管,并在当月交回财务,不得长期存放,更不能存放在付款单位。作废票据不得任意撕毁、废弃,应按编号顺序完整保存,并注明作废标记。 

第十七条 费用支出、计划及其管理 

(一)费用支出是指联盟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劳务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费、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税金等。 

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作为其他业务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二)财务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财务计划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联盟事业发展规划、预期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

(三)联盟25万元以下的单项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专人审批;25-100万元的单项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各项日常费用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理事长(或授权专人)审批,经财务部门核验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得扩大现金支付范围。

(二)出纳人员应按规定加强现金、支票管理;备用金提取需事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署现金申请单;支票专用章和法人印鉴应分别由专人保管;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每月清点库存现金,并作记录,每五天与总帐核对,确保帐实一致。若有差异,应即查明原因予以调整,发生短缺,由出纳个人赔偿。 

由于未按联盟财务管理办法违规操作,造成现金短缺、失窃、罚款等损失,其损失全部由该责任人赔偿。 

第十九条 结算资金的管理 

(一)财务负责联盟的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规定按时交纳各项税金,确保联盟资金有效地运行。 

(二)严禁拆借资金,不准向联盟以外单位拆借资金或利用运营中的资金结算变相拆借资金。不准向其他单位提供借款担保或经济合同担保,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 

(三)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实际余额与帐务余额一致。若有差异,应即查明原因予以调整。用银行存款支付款项(包括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必须办理付款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付款。 

(四)应收、应付款项及时催收、清偿,每月清理一次。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管理 

(一)应收帐款的催收 

1.财务应定定期编制应收帐款帐龄分析报表; 

2.催收工作由业务经办人执行,财务负责提供催收的必要资料; 

(二)坏帐的确认和处理 

1.对坏帐的确认,应谨慎从事。确认坏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依据(工商、法院等)证明客户已倒闭、破产; 

(2)合法依据证明当事人、业主已经死亡,且无继承财产或继承人; 

(3)讼结案,证明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且已过追讨的法律时效、无法接续的应收帐款。 

3.对已作坏帐核销的应收帐款,应严格对客户保密,并设立辅助台帐继续追索催讨。收回时,应按收回的实际金额增加坏帐准备。 

4.对已核销过坏帐的客户,应取消其信用资格。若再有业务往来一律以现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实物资产及基金管理  

为加强联盟财产的购买、保管、使用及核算管理,使联盟财产保持完好、安全、有效,特制定本管理条款。本条款所称财产是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财产,固定资产分为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其他类核算。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及时提取折旧、正确计算。折旧采用“直线折旧法”。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1000元以下的财产,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三)联盟综合部设专人分别设置“固定资产设备台帐”、“低值易耗品台账”,作为财产管理和核算的依据。对使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名称、数量、保管人等内容进行登记。 

(四)综合部资产管理人员应会同财务人员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进行盘点并核对“固定资产设备台账”、“低值易耗品台账”,如有缺漏事项,应立即通知补正。发生短缺及非自然坏损,应查明原因,属管理责任的,由相管负责人负责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其余部分按审批权限报批。 

(五)联盟所属单位按规定上缴会费及从事有偿服务或经营性收入的结余或利润,应按国家财务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并按相关规定开支,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60%,职工福利基金一般不得高于40%。

 

第四章支票领用及现金借支 

第二十二条 联盟除提取工资、奖金、备用金、差旅费等使用现金支票外,其他经济往来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职工采购物品或支付各类费用,应尽量领用支票或办理汇款。 

第二十三条 支票领用与现金借支均需填写《借款单》,写明领用日期、用途、收款单位、限定金额。支票一律用碳素墨水填写,不得涂改。

第二十四条 领用支票,应于五日内报销;未使用支票,应立即交回。借支现金,除差旅费和备用金借款应于预计期间报销外,其余各项现金借款亦应于五日内报销。原则上,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对因特殊情况,持有两张以上现金借款单据者,如有超过两月未结清借款的,从当月开始扣发经办人工资至结清。对于借款事项,出纳人员有责任提醒、催报。 

第二十五条 发生支票丢失情况,必须立即通知联盟财务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已造成经济损失,由丢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借支现金丢失,由借款人负责如数赔偿。 

第二十六条 支票不得变更用途及收款单位,不得超出限额使用,不得转交、转付他人或套取现金。否则,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财务必须按规定签发支票,凡开出错票或开出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支票致使银行对本联盟罚款,开票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有关财务人员收取支票后,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九条 借款数额较大时,应提前通知财务人员,以便准备相应的款项。

 

第五章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联盟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表、资金平衡表、财务收支决算表,并按要求报联盟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政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验时,联盟应按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联盟的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及财务保密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等会计档案均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三十六条 联盟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三十九条 不得随意泄露联盟财务状况、财务报表、预决算表等相关财务数据,不准对外提供担保和拆借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联盟依法注销登记或被本联盟行政主管机关撤消登记、依法取缔、命令解散,其全部资产、负债应进行清算,按照规定处理好善后工作,所余财产应全部上交本联盟主管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联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财务实行自管还是委托有能力的联盟成员或财务公司代管,该事项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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