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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

30号院3号楼824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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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联盟章程

  • 分类:综合管理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3-2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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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Zhongguancu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lliance for Smart Defense Industry,缩写ZASDI。

联盟章程

【概要描述】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Zhongguancu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lliance for Smart Defense Industry,缩写ZASDI。

  • 分类: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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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2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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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科创智慧军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Zhongguancu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lliance for Smart Defense Industry,缩写ZASDI。

第二条 本联盟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由北京地区积极投身于军工产业,从事工程信息化、先进制造、大数据、物联网、信息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军工和民口科研生产单位,通过整合资源、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活动,研究推广智慧型科研生产模式和推动军民技术双向交流转化,助力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转型升级和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联盟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联盟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本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249房间。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开展智慧军工领域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技术研发、咨询培训、会议会展、承接委托国际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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